日前,环境保护部发布《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两项国佳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常见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业应收集无组织排放废气至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上规定。并要求企业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除加料、检测外,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的覆盖率应≥90%。